高雄市10日公告違反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名單共計2家,其中有店家直接在營業場所張貼徵人廣告,內容登載「誠徵洗碗歐巴桑」,經查認定屬招募性別及年齡之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另一家事業單位,則以要搬重男性佳為由進行徵人,已直接在招募徵才時,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勞工局指出,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為保障國民均等之就業機會,訂有就業歧視禁止之規定,且立法公布施行迄今各已超過30年與20年,2家事業單位因違反就業歧視禁止之規定,分別遭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呼籲事業單位於徵才招募廣告刊登前,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勞工局諮詢專線:07-8124613分機430洽詢。
勞工局周登春局長表示,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已規範雇主從工作者求職階段至解僱離職,不得因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特質」而對勞工有不利之對待。所以雇主如因對特定性別或年齡層等有相關的偏見,而在徵人廣告揭示「限女性」、「男性佳」、「徵女會計」、「徵門市小姐」、「五官端正」、「年齡50歲以下」、「限本地人」等文字,都屬於就業歧視,這些文字都已造成求職人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進而影響他們就業機會之平等。
且現今徵才管道多元,除人力銀行及傳統報紙外,隨著臉書等社群平台興起,許多網路社群亦提供雇主刊登徵人訊息,也成為許多微型商號常用的徵人管道,在此要提醒雇主,若違法廣告一經刊登即已違法,不會因為下架或修正而免除法律責任。勞工局為維護職場平權,協助建立友善平權工作環境,避免雇主因不熟悉法令而受罰,均會針對新設立商號及公司發送宣導摺頁,並持續透過法令講座、影音文宣等方式,加強提醒雇主恪遵法令,以維護勞工朋友就業權益,歡迎事業單位多加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