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檢署偵辦以進口越南茶混充臺灣茶陳列販售之虛偽標示不實案件,全案17日偵查終結,認被告黃男等4人,分別涉犯刑法明知為虛偽標記之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嫌,經檢察官分別諭知被告等4人緩起訴處分。又本件經被告黃男同意,除保全證據之必要外,其餘查扣之刑事扣押越南茶葉部分600餘公斤及行政扣留逾期及未標示之越南茶葉9000餘公斤部分,已於18日均載往屏東縣崁頂垃圾焚化廠進行銷毀。
屏東地檢與屏東縣府衛生局為保障國人茶飲安全及消費者與臺灣茶農權益,共同銷毀標示不實混充茶葉。
屏東地檢署指出,日前接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情資指出,被告黃O甲涉嫌於108年間自越南進口茶葉,將外包裝虛偽標示為臺灣茶而陳列販售之案件,經屏檢指派主任檢察官陳建州及檢察官吳文書成立專案小組調查蒐證,嗣於今年2月17日經檢察官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等單位,分別至被告黃男等人之住居所及營業門市執行搜索,查扣上開已分裝於包裝袋中之進口越南茶葉1批(約600餘公斤)及相關證物。
經檢察官依法調查後,審酌被告黃男等4人並無前科,且於犯後已坦承犯行,顯有悔悟之心,復參酌被告黃男同意屏檢及屏東縣衛生局將查扣標示不實及逾期與未標示之越南茶葉進行銷毀,因認黃男等犯後態度良好,分別諭知被告等4人緩起訴1年,各應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又被告等4人各應分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70萬元、4萬元、3萬元及3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