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因先前駕車超速40公里,遭警方舉發危險駕駛行為,監理機關依法吊扣其車牌為期六個月,黃男不甘車輛受限,竟私自訂製一面與原車號相同的偽造車牌掛回車上,繼續上路行駛。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表示,7日下午16時許,和緯派出所副所長黃相輔與警員莊致中巡邏至北區海安路段,發現一輛自小客車車牌反光異常,直覺可疑,遂上前攔查,經比對車籍與車輛特徵,發現該車牌目前正處於吊扣期間,依法不得行駛上路。

警方進一步檢視車牌材質與印刷,確認為偽造物品,隨即依刑法第212條及第216條「偽造文書罪嫌」逮捕黃男,並移送地檢署偵辦。現場查扣之偽造車牌亦移送監理機關進一步鑑定,涉案車輛已依法移置保管。
警方指出,黃男行為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使用偽造車牌」及第6款「車牌吊扣期間行駛」,最高將面臨新臺幣10,800元罰鍰,車輛亦將遭吊銷牌照及強制移置。
第五分局分局長洪宏榮呼籲,車牌為車輛合法上路的重要憑證,車主須依法向監理機關申請及保管。擅自製作或使用偽造車牌,除違反交通法規外,亦觸犯《刑法》第212條與第216條,將面臨刑事與行政雙重處罰。警方呼籲民眾勿貪圖小利,身陷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