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海洋局23日表示,漁民朋友應在漁業執照期滿前三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至海洋局或其他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漁業執照在有效期間始能申請相關漁業補助措施。
海洋局說,漁業執照逾期,漁船筏不得出港作業,泊靠在漁港內的漁船筏每日要計收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提醒漁民朋友一定要注意。
海洋局指出,配合中央漁業署修正發布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海洋局於今年6月4日公告修正高雄市政府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其中第二點規定,未領有有效漁業執照者,漁港主管機關將依該費率標準收取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
海洋局說明,針對停在漁港內未領有效漁業執照之漁船筏,漁船收費費率以總噸位計算,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至於漁筏、舢舨則以船舶長度計算,按每公尺每日20元計收,近期將啟動全面清查本市轄管15個第二類漁港漁船筏停泊狀況,以排除不作業漁船筏滯港問題,使得漁民朋友有足夠的碼頭作業空間使用,並讓船席位調度輪轉發揮最優效能。
海洋局表示,漁民朋友應在漁業執照期滿前三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換發,漁業執照在有效期間始能申請相關漁業補助措施。(記者吳文欽攝)
海洋局強調,漁民朋友一定要記得定期換發漁業執照,以保障自身工作權及財產權,避免誤觸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