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警員洪宇宏、林琮哲執行巡邏勤務,獲報中西區開山路有違停,員警立即趕赴現場,發現劉姓民眾將未懸掛車牌的自小客車,停放於住家前騎樓地,員警告知車主車輛未懸掛車牌停放於騎樓屬於違規行為且影響行人通行,員警即依現場違規態樣依法舉發同時通知拖吊車到場實施拖吊。
交通大隊拖吊人員執行拖吊作業之際,劉姓民眾(67歲)卻以身體擋在該無牌車輛後方妨害拖吊人員執行拖吊,經員警多次告誡仍不配合,除大聲咆哮外,竟出手推執行勤務的洪員,遂通報支援員警到場協助,將劉民依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後送辦。
警方表示,車主貪圖方便,把車直接停在騎樓,明顯違規,還影響行人通行,更可能導致用路人轉彎時視線受阻,甚至釀成交通事故。違規停車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處罰新臺幣600元至1200元。另道交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汽車未懸掛車牌停放於道路,除了可處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禁止行駛以外,汽車還要當場移置保管並扣繳其牌照。
劉姓民眾以肉身擋車來阻止拖吊人員執行拖吊。(圖/第二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