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依區域計畫法授權訂定,係作為非都市土地變更申請開發案件之審議基準,屬中央法令。為配合109年3月20日施行之工廠管理輔導法及110年6月21日發布之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規定,內政部於5月20日公告辦理修正部分規定。
修訂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兼顧產業發展及安全環境品質
市府都發局表示,因應上開特定工廠循區域計畫法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輔導需求,針對依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且位於都市土地以外之「群聚地區」、非群聚地區之「2公頃以上未達5公頃者」及「5公頃以上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考量此類案件既有廠房之基地條件限制,為使特定工廠申請開發計畫及其土地使用配置合理可行,本規範以適度簡化、兼顧安全及環境品質為原則,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
市府都發局再表示,例如「2公頃以上未達5公頃者」基地主要聯絡道路,如經委員會認定不影響安全者,得退縮建築至可通行寬度達8公尺以上或予以酌減、以前揭退縮建築寬度達1.5公尺以上者,免留設緩衝綠帶、透水面積、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不得小於基地面積30%;「5公頃以上者」如經委員會認定情況特殊非緊鄰農業用地側之緩衝綠帶或隔離設施,寬度予以縮減至不低於10公尺,並應配合調降基地之開發強度、主次要道路寬度得予酌減至不低於8公尺。
為配合經濟部所訂工廠管理輔導法就特定工廠輔導合法之政策及規定,針對其受限於基地既有條件及腹地較小之產業群聚地區,在維持環境品質及安全無虞前提下,就其審查條件予以適度簡化或保留彈性,以兼顧土地使用合理規劃及政策執行,詳細內容可逕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https://www.cpami.gov.tw)最新消息下法規公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