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前議長、國民黨籍議員曾麗燕涉詐領助理費案,高雄高分院11日二審依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褫奪公權6年。高雄市議會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議員貪汙罪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才會遭解職;由於本案仍可上訴至三審,尚未定讞前,行政院不會解除其議員職務,曾麗燕目前仍保有議員身分。
國民黨高雄市黨部表示,尊重司法判決,黨紀後續將依黨內相關規定辦理,並交由考紀會研議。
判決書主文指出,撤銷原有罪部分判決,改判曾麗燕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3罪,分別判刑9年、10年及9年,各褫奪公權5年、6年及5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並沒收不法所得共新台幣1,053萬餘元。
高分院合議庭痛批,曾麗燕連續擔任縣市合併後第一至第三屆高雄市議員,第三屆補選更出任議長,卻不依規定聘用公費助理以提升問政效能,反與曹雪禎、曾麗鴻共同詐取助理補助費,行為嚴重損害公信力,尤以曾麗燕責任最重。
